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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小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抓获,202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儋州市**镇**小区**街**号家中通过登陆手机QQ(账号:214031****,昵称:**利),在一QQ群(账号不详)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是口罩代理商,有口罩出售。当日17时许,被害人李某某用QQ(账号:194399****,昵称:**哥)在QQ群里添加吴某甲QQ好友后,就谈购买口罩事宜。吴某甲将营业证书、顺丰上岗证明及口罩照片等虚假信息发送给李某某,骗取信任,于是李某某向吴某甲定购3000个口罩,尔后双方添加微信。当日21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账号:lxthsy131****,昵称:**尘)向吴某甲微信(账号:vvip66****,昵称:**利)转账支付口罩款4000元。得手后吴某甲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和QQ好友删除。次日,吴某甲发现自己的微信号被封,即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然后通过父亲吴某乙的微信退还4000元给李某某。

2.2020年2月25日,吴某甲在儋州市**镇**小区**街**号家中通过登陆手机QQ(账号:214031****,昵称:**利)在一QQ群(账号不详)发布与上述相同的虚假信息。当日19时许,被害人范某某用QQ(账号:39826****)在QQ群里添加吴某甲QQ为好友谈购买口罩事宜,吴某甲将营业证书、顺丰上岗证及口罩照片等虚假信息发送给范某某骗取信任,尔后双方添加微信,于是范某某向吴某甲定购500个口罩,并于20时许通过微信(账号:1598979****)向吴某甲微信(账号:vvip66****)转账支付口罩款1000元。得手后吴某甲将范某某的微信和QQ好友删除。2020年3月3日,吴某甲通过其父亲吴某乙的微信退还被害人范某某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主体、微信转账截图,公安机关查询平台提供的转账记录信息;

被害人李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骗取二被害人一共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锦环    

                               书 记 员:罗文玲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由被告人吴某甲交纳保证金伍仟元担保,联系电话1830895****;

2.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移送财物清单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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