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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9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1年10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罚款50元;因赌博于2014年10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李旭辉,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甲为获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伙同蔡某某(另案处理)在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情况下,以黄某某、吴某乙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2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到案经过、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翟某某、梁某某、苗某某、吴某乙、吴某丙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及同案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甲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瑶权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16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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