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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9〕449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栋**房,现住佛山市南海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害人李某甲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广场的售楼业务,被告人吴某甲在该公司做售楼销售,双方系上下级关系,接着,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吴某甲与李某甲交往期间,为达到骗取李某甲钱财的目的而假装答应嫁给李某甲,李某甲信以为真而回到河北省老家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吴某甲并无与李某甲结婚的真实打算。在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利用多个微信号虚构了其本人的父母、医生等角色与被害人李某甲聊天,虚构了婚嫁、彩礼、拜神、怀孕、还贷等事实,以婚嫁、彩礼、拜神、怀孕等理由陆续共计骗取了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94288元。

其中,2018年5月21日,吴某甲通过微信与李某甲聊天谎称其担保姐姐借了高利贷需要钱来还贷,李某甲信以为真就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现金人民币20000元给吴某甲;2018年7月23日,吴某甲与李某甲通过微信聊天谎称其母亲林某某过生日要买生日礼物骗取了李某甲人民币7000元;2018年7月开始,吴某甲谎称与李某甲结婚需要在湛江拜神、封红包等事实分别于2018年7月29日、7月30日、8月2日、8月3日骗取李某甲人民币共计7500元;2018年9月6日,吴某甲通过微信和李某甲聊天谎称结婚需要举办“解契”仪式骗取了李某甲人民币3000元;2018年9月22日,吴某甲通过微信向李某甲谎称结婚索取了彩礼钱人民币8888元;2018年10月04日,吴某甲通过微信向李某甲谎称并索取结婚戒指钱人民币6000元;2018年10月8日,吴某甲制造假的B超单谎称怀孕需要住院费、保胎针等费用骗取李某甲人民币10000元;2018年10月17日,吴某甲谎称其父亲吴某某的公司发生变故向李某甲索取了人民币4000元;2018年10月19日,吴某甲虚构去医院胎检向李某甲索取了人民币6000元;2018年11月1日,吴某甲谎称其怀孕大出血需要去医院打针治疗而向李某甲索取了人民币1900元。

2018年12月,李某甲意识到被骗便与吴某甲分手并要求吴某甲偿还被骗的钱财,被告人吴某甲承认诈骗李某甲的事实且归还了3300元给李某甲。吴某甲离开湛江逃匿到佛山市等地,并在联系方式上拉黑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账户明细、前科证明、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婚嫁为由虚构婚嫁、彩礼、拜神、怀孕、还贷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崇东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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