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55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街**街**栋**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吴某甲在一微信群内谎称能够办理社保代缴,被害人赵某某信以为真,二人添加为微信好友。同年3月27日,吴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大厦**楼***室以刷POS机的方式收取赵某某51764元人民币,谎称上述资金用于交纳服务费和办理社保代缴,实际全部用于个人日常花销。后被害人赵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民警经侦查,于2020年6月9日在福建省福清市抓获被告人吴某甲。
另查明,2020年6月12日,吴某甲的亲属退赔被害人54764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社保缴费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款收据复印件,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志军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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