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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Z23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公民身份号码: 3427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歙县**镇**路**号(户籍地歙县**镇**村**组)。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许某甲为初中同学关系,初中毕业后两人逐渐失去联系。2019年5月份,双方通过初中同学微信群再度联系上。同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甲在微信中和被害人许某甲说起自己的姐姐孩子结婚差6万元彩礼钱,许某甲便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吴某甲姐姐吴某乙6万元,自此双方产生经济往来。2019年9月份,被告人吴某甲接触到网络赌博平台“彩神111”,在平台上赌博将自己的钱全部输光后,通过聊天、发暧昧信息骗取了许某甲的信任,虚构母亲、妻子生病、孩子购房、做海鲜生意等事实向许某甲借款,在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以借款的形式诈骗许某甲钱财一百多笔,总金额高达一百余万元,除前期偿还了部分钱款外,后期均编造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并继续要求许某甲借款,不断将骗得的钱财用于赌博,直至全部输光。截至案发,被告人吴某甲将从许某甲处骗取的1590231元赌博挥霍一空。

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9月3日被歙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2.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害人许某甲的建设银行、农商行转账流水明细、微信转账流水明细清单、支付宝收付款明细清单、被告人吴某甲的银行卡流水明细清单;

3.证人许某乙、吴某丙、吴某乙、郑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

7.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国良

检察官助理:汪健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于歙县看守所;

2.诉讼卷宗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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