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在甘肃省环县,住甘肃省环县**镇**村**队**号。2007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4月7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延安市监狱服刑;2019年6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甘肃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8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和诈骗罪被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病于2018年9月12日释放并办理取保候审,后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上网追逃,2019年9月5日吴某甲被武汉铁路公安抓获,2019年9月12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因由本院对其作出涉嫌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于2019年10月1日再次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诈骗罪。2018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倪氏龙虾店内打工时,至大武口区富锦家园门口民乐易购超市、美聚便利店、旺虎商行,分别以倪氏龙虾店开业为由骗取民乐易购超市老板闫娟两条软中华香烟,以其本人要请客为由先拿香烟后续来付钱的方式,骗取美聚便利店老板石冬梅两条软中华香烟,骗取旺虎商行老板石海莲两条软中华香烟。经鉴定,被骗香烟每条价值600元,共计3600元。
(2)盗窃罪。2018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已从倪氏龙虾店离职,其利用之前工作时持有的店门钥匙将店门打开,进到店内盗窃三瓶红酒、三瓶江小白白酒、一双篮球鞋。经鉴定,被盗篮球鞋价值1217元、被盗三瓶长城牌葡萄酒价值270元、三瓶江小白牌白酒价值36元,共计15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一人犯数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半半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5815****、1874096****);
2.案卷材料壹册,单行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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