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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合同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52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地广州市增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于2019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吴某甲利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田心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安置区的拆迁工作之机,伪造房屋权属人材料,擅自将其所在田心村的大围路48号房屋的权属人由其侄子吴某乙(另案处理)变更为其儿子吴某丙所有,以其儿子名义和新塘镇政府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欲骗取征收回迁房补偿款人民币70万余元,后被拆迁办工作人员发现而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查询回执、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宅基地权属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梁某某、吴某丁、蒋某鸿、吴某丙、吴某戊等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政府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群胜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8028****。

2.本案卷宗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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