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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行贿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6〕16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湛江市霞山区**小区**房,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一科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9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2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场的**市场对外招租,规定参加竞标者要交投标押金130万元,中标后承包合同期限为20年,中标后不履约要没收押金。被告人吴某甲以205万元的价格竞得该市场的承包权。中标后,吴某甲认为价格太高不想承包,而**林场根据招标公告不同意退回押金。2008年3月的一天,吴某甲约**林场班子成员吴某乙、叶某甲、梁某某、叶某乙(以上四人均已被判刑)、叶某丙(已故)到湛江市霞山区新海源宾馆商量**市场承包合同事宜。**林场班子成员同意将**市场承包期限延长5年至25年,仍以205万元的价格承包给吴某甲。吴某甲为表示感谢,分别送给吴某乙、叶某甲、梁某某、叶某乙、叶某丙每人2万元,共计10万元人民币。2008年7、8月的某天,吴某甲约吴某乙、叶某甲到湛江开发区的重庆富侨中心洗脚并又因**市场承包合同一事送给吴某乙、叶某甲每人1万元,共计2万元人民币。

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院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干部任免文件、**林场出具的证明、**市场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工资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甲、吴某乙、梁某某、叶某乙、余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1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奇

2016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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