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村**路**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因虚假诉讼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日。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1024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吴某乙、吴某甲夫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某某借款40万元及利息。因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分别向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甲未优先偿还被申请执行的执行款,而偿还其向农业银行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数额达1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只;
2.书证:(2018)浙1024执1771号被执行案相关材料、微信转账记录、工商登记材料、中国农业银行还款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丙、吴某丁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均成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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