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地均在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2019年10月30日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重报。在值班律师刘付兰的见证下,本院与被告人吴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及其朋友在湛江开发区东简街道安置小区坑里小区路口宵夜档喝酒时,其朋友“光头”(吴某乙,在逃)与隔壁桌3名茂名籍男子发生矛盾并引起口角争执后,吴某甲便用玻璃啤酒瓶砸被害人许某某头部,双方随即发生肢体冲突,被宵夜档的老板梁某某及其员工等人拦住,被害人许某某等人驾车离开现场,吴某甲和“光头”也叫另外一名男子(吴某丙,在逃)开摩托车送其两人离开现场。约过了5分钟后,许某某等人报警后回到宵夜档现场,吴某甲和“光头”回去拿了砍刀后也回到宵夜档现场,吴某甲与“光头”便各持一把砍刀直接冲向被害人许某某,宵夜档的老板梁某某和其员工李某某等人便上前阻拦,李某某在劝架过程中被吴某甲误砍伤右手尾指,许某某被吴某甲持刀砍伤右手手指。随后吴某甲被宵夜档老板梁某某等人制止夺走砍刀并抓获,而“光头”和另一男子开摩托车逃离现场。
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口信息全项、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观看视频说明、违法、犯罪前科说明、刑事判决书、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频截图辨认、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卷外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并误伤一人致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崇东
检察官助理:李 英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卷内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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