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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聚众斗殴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吴某甲,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镇**村**路**号。2015年12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2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执行),2019年9月2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晚上,张某甲和张某乙(均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甲和被告人吴某甲在宾馆内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与对方约定当晚到浦江县时代广场门口处斗殴。张某甲遂纠集当时同在宾馆的邵某甲、陈某甲以及电话联系于某某等人一同前往斗殴,遭邵某甲、陈某甲、于某某三人拒绝后,后张某甲同被告人吴某甲两人前往现场;张某乙则纠集了吴某乙、张某丙、吴某丙、陈某乙、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9月1日凌晨2时许,双方在浦江县时代广场门口处见面并发生斗殴。其中张某甲手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张某乙使用车用反光牌,吴某乙使用随手捡来的扫帚,被告人吴某甲使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对方人员。斗殴导致陈某乙、张某甲、吴某甲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前科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伤情照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邵某乙、陈某甲的证言、情况说明、被告人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以及另案处理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吴某乙、陈某乙、周某某、吴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CD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为逞强争霸,与他人聚众斗殴,被告人吴某甲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丽莉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和证据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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