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二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58********,汉族,初中文化。2001年11月任济南市**区**村**党支部委员、村会计,2014年10月任该**党支部副书记。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现住**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莱芜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李某甲(已判决)在本村增减挂钩旧村改造过程中,与时任村委委员兼会计即被告人吴某甲、村委委员兼出纳员张某甲、党支部委员张某乙四人共谋,通过虚列村民拆迁补助费的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为个人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由张某甲、吴某甲伪造村民吴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李某乙、李某丙等六人拆迁补助款支出单据共计140000元入村级账目,套取村集体资金140000元。2012年底,李某甲与吴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以奖金之名每人分得10000元,共40000元;2014年、2016年,李某甲分两次将剩余100000元与其手中未入账的集体资金20000元共计120000元,分别为吴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购买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吴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每人40000元。后李某甲通过虚列张某己拆迁补助款支出20000的方式将其垫付的20000元村集体资金套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利用担任村党支部委员、党支部副书记的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文娟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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