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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组织卖淫案)_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同月16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0日,西湖区***甲文化娱乐俱乐部(以下简称***甲)在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的经营者为何某某,董事长胡某甲(化名“罗某某”,另案处理)为该会所实际控制人,经营歌舞娱乐项目(俗称“夜总会”),地点在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层。***甲股份共计120股,每股股金29万元人民币,其中胡某甲占79股。在***甲成立期间,胡某甲想到被告人吴某甲与万某某系原西湖区***乙娱乐场所股东,有经营娱乐场所的经验及人脉关系,便邀吴某甲、万某某入股。商谈时,吴某甲表示不想再做夜总会,但想帮其弟吴某乙入股赚钱,后吴某甲以其弟吴某乙的名义入股,占17股,万某某占8股。2017年7月4日,吴某乙帐号通过华夏银行转款人民币375万元给胡某甲,胡某甲应吴某甲要求写了一张收到吴某乙股金的收条给吴某甲,并对外称股份系吴某乙所有,后吴某乙被拉进***甲的股东微信群,但吴某乙没有参与***甲的经营管理,***甲的每月分红转到吴某乙帐上,吴某乙帐上总共收到***甲分红人民币433.6万元。

2017年10月26日,***甲开始营业,由胡某甲等人经营管理,经营的方式为招募年轻漂亮的女性(俗称“小姐”)陪客人喝酒唱歌等有偿陪侍服务。陪侍服务结束后,场所还可以根据客人的需要安排小姐陪同客人出台卖淫嫖娼(俗称“出台”)提供服务,以此吸引客源。开业初期,胡某甲等人召集管理层研究制定了小姐坐台陪侍、出台卖淫的价格并在每周管理层和营销经理参加的例会上进行宣布,再由资源部管理人员在小姐例会上传达。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甲规定小姐和客人不能在包厢内发生性行为,出台必须尽量到带有门禁卡的高档酒店卖淫,小姐出台不能乱收客人的嫖资。陪侍小姐朱某某、胡某乙、洪某某、毛某某、刘某某、滕某某等人经常出台卖淫。2018年7月24日和11月10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查获***甲陪侍小姐朱某某、胡某乙、洪某某出台卖淫,并于2019年3月29日和7月27日对上述人员行政处罚。

***甲在经营过程中,同案人胡某甲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吴某甲商议财务报表格式等,吴某甲明知道***甲有组织小姐出台卖淫的行为,还向胡某甲提出过装修、开业的时间、尽快招募年轻漂亮的小姐到***甲上班及告诫胡某甲别太张扬等意见。原***乙夜总会服务部总监张某某(另案处理)在***甲工作,后被胡某甲调至**国际任行政经理,原***乙夜总会营销经理(妈咪)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也在***甲任营销经理。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吴某甲被抓获归案;同月24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对吴某甲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单元**室及其办公室进行搜查时,在办公室书柜右侧第三层发现一华为手袋,袋内有收入单及手机盒,收入单写有“华丽汇、国会、***甲、萍乡天上、月收入”等字样,对涉案物品写有“收入”的纸条一张、三星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进行了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归案经过材料;

2.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函、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3.存款金融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及文字聊天记录等书证材料;

4.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微信聊天电子证据;

5.证人万某某、吴某乙、姚某某、胡某乙、丁某某、洪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吴某甲及同案人胡某甲、张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明知道***甲会所实施组织小姐出台卖淫的犯罪活动,还为其经营管理提供资金和建议,并为招募卖淫女向胡某甲提意见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晓勤

                                   202042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共四册;

3.U盘一个、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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