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6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三门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底,被告人吴某甲经人介绍加入马来西亚MBI国际集团社交理财平台的传销组织。该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700至2450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该平台发行的虚拟注册币,获得加入资格,并取得该平台网站的会员账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纳金额作为返利依据,以高额回报且只涨不跌等口号为诱饵,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被告人吴某甲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吴某乙、景某某、吴某丙等人为下线。被告人吴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层级在三级以上,人数40余人,涉案金额300余万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会员信息登记表、银行付款回单、人员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图照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景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陈某某、郑某某、吴某戊等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刑事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投资理财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拟注册币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记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黎群松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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