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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等6人强迫交易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29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村63号。曾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吴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吴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陈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张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故意销毁会计帐簿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罪

深圳市宝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收购站(以下简称**收购站)自2006年成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工业区山边,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陈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张某乙等人,以**收购站为依托,其中吴某甲受萧某甲(涉黑,另案处理)指派掌管**收购站,陈某甲为该收购站法人代表,张某甲为该收购站财务负责人,吴某乙、吴某丙二人先后负责**工业园内各个工厂的废品回收,张某乙负责该收购站的废品运送,通过使用巡场、阻拦、恐吓、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故意压低价格、短斤缺两,垄断**工业园的废品回收,强迫**工业园内工厂将废品卖给该收购站。

1、2012年3月20日,**工业园**五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司机陈某乙开一辆厢式货车在该工业园门口被**收购站巡场人员梁某丁拦截检查是否夹带废品出园,陈某乙与对方发生口角后被殴打,经鉴定,陈某乙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后公安机关将吴某乙、梁某丁抓获,收购站通过工业园找到被害人陈某乙要求和解,陈某乙因畏惧收购站老板萧某甲等人的黑社会背景,担心被报复,被迫与收购站达成和解,致使吴某乙、梁某丁等人未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收购站垄断了**工业园内的废品回收,该收购站强制要求工业园内所有的工厂都将废品卖给他们,**五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被迫将公司产生的废品卖给**收购站,而收购站的回收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公司每月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至六万元。

2、深圳市**五金有限公司位于**工业园内,**收购站通过安排人员巡查,在工业区门岗检查等方式,硬性要求该公司产生废料均由收购站进行回收,但回收价仅为市场价一半,该公司只能通过遮掩、隐藏、包装成“出货”的形式,或者用公司的商务车将铜铝废料往外运,从而避开门岗的拦截,将废品卖到外面的收购站。但该公司出厂的货车依然多次被收购站巡场人员拦截并威胁、恐吓,被迫将工厂废品卖给**废品站。2008年至2011年期间,公司因此造成经济损失近万元。

3、深圳市**电路有限公司2016年进驻**工业园,**收购站通过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其他同行上门收购废品,管理处上门查消防隐患等方式,迫使该公司产生废料均由该收购站进行回收,但回收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且缺斤少两。该公司了解到**收购站有黑社会背景,垄断整个**工业园的废品回收,且与工业园管理处关系很好,只好接受该收购站的废品回收。2016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8万元。

4、**变压器有限公司位于**工业园内,**废品站通过安排人员巡查,在工业区门岗检查等方式,硬性要求该公司产生废料均由该收购站进行回收,公司了解到该收购站有黑社会背景,垄断整个**工业园的废品回收,且外面的人也不敢到该工业园回收废品。从2010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公司被迫只能以低于市场价将废品卖给**收购站。经核算,公司每年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约人民币94500元,五年合计损失约人民币472500元。

5、**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进驻**工业园,**收购站通过安排人员巡查,在工业区门岗检查等方式,硬性要求该公司产生废料均由该收购站进行回收,但回收价远低于市场价,且缺斤少两。该公司了解到该收购站有黑社会背景,收购站与工业园管理处关系很好,且收购站巡场人员经常检查拦截,公司被迫只能以低于市场价将废品卖给**废品站。经核算,从2006年至2016年公司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万元。

6、**机电公司2007年进驻**工业园,**收购站通过安排人员巡查,在工业区门岗检查等方式,硬性要求该公司产生废料均由收购站进行回收,但回收价远低于市场价,且缺斤少两。公司了解到该收购站有黑社会背景且跟村委关系很好,只能以低于市场价将废品卖给**收购站。经核算,从2007年至2015年公司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约人民币44800元。

7、**电路公司2013年下半年进驻**工业园,**收购站到该公司要求将废品卖给收购站,回收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公司了解该收购站垄断了**工业园各工厂的废品回收,所以只能将公司产生的废品卖给**收购站。

8**纸品(深圳)有限公司2007年7月进驻**工业园,**收购站以其已跟**工业园管理处签订废品回收协议为由,强制要求该公司将废品卖给该收购站。采取安排人员巡查、门岗检查方式以及以黑社会背景威胁恐吓,该公司被迫以低于市场价将废品卖给**收购站。经核算,公司至今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约人民币60万元。

9、深圳**精密电路有限公司2008年进驻**工业园,**收购站通过安排人员巡查,在工业区门岗检查等方式,硬性要求该公司产生废料均由收购站进行回收,但回收价远低于市场价,且缺斤少两。公司了解到该收购站有黑社会背景且跟村委关系很好,为了维持正常经营只能被迫以低于市场价将废品卖给**收购站。经核算,公司至今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728000元。

二、张某甲故意销毁会计帐簿罪

**收购站自2006年经营至今,陈某丙(涉黑,另案处理)与张某甲负责废品收购站的账本记录工作,记录废品收购站的收入、废品买卖交易情况,以及工资、打点送礼等各项费用支出情况,账本一式两本,由陈某丙、张某甲各持一本保管。2019年10月初,张某甲得知萧某甲等人被抓后,害怕被牵连便将自己持有的账本丢弃至松岗路边的垃圾桶,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帐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等人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深圳市**电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委托书、统计表,深圳市**普变压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委托书、统计表,收款收据、废料回收合同、厂房租赁合同,**科技公司营业执照、变更通知书,深圳市**实业股份合作公司收款收据,吴某丙与陈某丙的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封、冻结通知书、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调取吴某甲000306****、6228480128********、767954******等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明细,中共信宜市**镇委员会证明、**镇委**村委会关于张某乙党籍问题的情况说明、**村党支部党员名册,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深圳市宝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收购站的公司变更登记、营业执照等档案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丁、陈某辰、陈某丁、陈某戊、罗某某、廖某甲、梁某甲、许某某、郭某某、傅某某、梁某乙、张某丙、梁某丙、涂某某、陈某己、陈某丙、陈某庚、吴某丁、蔡某某、刘某某、陈某巳、林某某、陈某辛、母某某、萧某甲、陈某壬、陈某癸、陈某子、齐某某、万某某、陈某丑、黄某某、陈某寅、萧某乙、廖某乙、陈某午、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吕某甲、李某某、周某某、钟某某、温某某、石某甲、吕某乙、陈某卯、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陈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陈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帐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帐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强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陈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张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4份。

6.涉案物品(吴某甲等人的手机等物品)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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