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丁,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法律,听取了吴某乙的辩护人何某某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等人,从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偷越国境出境到缅甸棒赛“葡京赌场”赌博。到了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等人,从缅甸经芒市偷越国境回到中国芒市遮放镇。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等人在芒市遮放镇新民村委会光明村被芒市公安局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干么
检察官助理:邵砍板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等四人,现羁押在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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