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31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街道**巷**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11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阳春市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吴某甲于2018年4月经梁某某发展成为IFA网博网站会员。2018年4月至5月期间,吴某甲为了得到IFA赌博网站给予的佣金奖励,先后发展杜某某、林某某、赖某某等7人加入IFA赌博网站成为其下线会员,投注足球比赛进行赌博,赌资累计不少于864.7万元,吴某甲得到IFA赌博网站给予的佣金不少于4060元。
2.被告人吴某乙于2018年4月经杜某某发展成为IFA赌博网站会员。2018年4月至5月期间,吴某乙为了得到IFA赌博网站给予的佣金奖励,先后发展张某某、顾某某、江某某等5人加入IFA赌博网站成为其下线会员,投注足球比赛进行赌博,赌资累计不少于42.19万元,吴某乙得到IFA赌博网站给予的佣金不少于6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2.证人范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3.鉴定意见;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健兵
2020年4月20日
附:
1.案卷材料5卷;
2.证据目录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吴某甲联系电话13751610359,吴某乙联系电话1802387078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