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45号
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小区**栋**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吴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吴某甲及成志(刑拘在逃)、彭毅饮酒后途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号小区**栋楼**街路段时,成志冲被害人谭某某暂停此处的湘******古利领克1型越野车的右后轮处小便。谭某某见状,即下车与成志交涉,继而引发双方口角。被告人吴某甲及成志、彭毅随即围殴谭某某。当晚20时36分许,谭某某在路人康某某、段某某的帮劝下逃离现场。随即,彭毅及被告人吴某甲相继电告被告人吴某乙(被告人吴某甲之弟)前来帮架。当晚20时48分许,被告人吴某乙驾驶一辆银白色面包车,载着殷某某等几名男子到达现场。随即,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分别从上述面包车内取出棍棒、铁锤,一同将谭某某停留在现场的车辆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引擎盖、车灯等部位砸毁。经鉴定,谭某某的右上颌骨额突骨折、右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砸车辆的损毁价值为人民币90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案发现场指认照片;2.病历资料、到案经
过等书证;3.证人段某某、康某某、曾某某、殷某某、侯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能的证言;4.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5.同案人成志、彭毅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7.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8.人物辨认笔录、案发现场指认笔录;9.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共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被告人吴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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