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院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大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路*号,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厂*号楼*单元***室。2015年7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处500元罚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通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村**号,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街道**社区**路***号*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通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定西市****支队******大队民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村***号,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路街道**社区**路***号*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通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被告人吴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赵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0日、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赵某及刘某某(另案处理)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1.2012年10月10日,曹某甲因石料厂需资金周转,与曹某乙向吴某甲、周某、刘某某借款40万元,月利息5分,王某甲和蔺某某为担保人。次日,吴某甲先行扣除当月2万元利息后,给曹某甲银行转账38万元,但借条上仍写40万元。2012年10月20日至2014年11月28日,曹某甲给吴某甲支付本息57.8万元,曹某乙给周某支付利息8.8万元,王某甲给吴某甲支付利息4万元,共计偿还本息72.6万元。2014年11月份后,曹某乙、曹某甲不再偿还该笔借款。2015年4月19日下午,吴某甲安排刘某某(另案处理)与蔺某某将曹某乙从定西市**馆带到敬东厂**号楼***房,吴某甲辱骂、威胁曹某乙,并用手掌击打曹某乙头面部,用臂力棒殴打曹某乙腿部及腰部,逼迫其还款70万元。后吴某甲逼迫曹某乙给其亲戚朋友打电话筹钱还款,曹某乙怕再次被殴打,便向其朋友马某某、刘某借款,并向家属发短信求救,其儿子曹某丙、其弟曹某甲便打电话报警,安定区**派出所民警先后四次处警,在第四次民警要带离曹某乙时,吴某甲逼迫曹某乙写下70万元借条。曹某乙离开后即到定西市公安局报案,市公安局安排安定区公安局询问了曹某乙并对伤情进行了检查。2015年6月29日吴某甲以70万元为诉讼标的将曹某乙诉至安定区法院,安定区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判决认定“曹某乙于2015年4月19日出具的借条系吴某甲对被告曹某乙实施了殴打行为后曹某乙才出具的借条,故认定该借条是受胁迫所书写,不是曹某乙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该借条不予采纳,认定借款本金为40万元。曹某甲、曹某乙已按照年利率60%偿还了58.5万元,还应偿还周某、吴某甲、刘某某本息合计6.353388万元”。
2.2013年9月23日,董某某向吴某乙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半年,月利息5分,王某乙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担保期限半年并签名确认。董某某给吴某乙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后,因无力支付利息便停止还款。2015年2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七)吴某乙、吴某甲、赵某寻至王某乙家中,以王某乙为该笔借款担保人为由,让其还款,王某乙以保证期限已过期拒绝还款,吴某甲以给王某乙家里派人要账相威胁,在逼迫还款无果后离开。2015年4月,吴某乙、吴某甲纠集刘某某、张某、魏某等人到王某乙家中,威胁王某乙拿其家中全部字画顶账,刘某某以打架示威,王某乙发短信寻求其朋友陈某帮忙报警,安定区西河派出所民警处警后吴某乙等人离开。2015年6月10日,吴某乙再次组织人到王某乙家时,因王某乙不在家,吴某乙等人在门口守侯,王某乙儿子不敢出门上学,吴某乙安排王某乙儿子让王某乙电话与其联系,后王某乙担心影响其儿子高考,被迫与吴某乙联系后在吴某甲的茶楼和吴某乙、赵某见面商量解决,迫于压力,王某乙同意用家中陈**字画顶账,并与赵某将字画抬至该茶楼。2015年6月12日,吴某乙又纠集吴某甲、刘某某、张某等人到王某乙家索账,张某以将他人打伤住院进行恐吓、吴某乙以房屋顶账相威胁、刘某某强迫王某乙书写95万元欠条,王某乙妻子被逼无奈欲跳楼轻生,王某乙报警后安定区西河派出所民警处警,吴某乙等人怕闹出人命便离开。2015年7月12日,王某乙朋友苏某某借用王某乙的**越野车迎亲,苏某某驾车至安定区**大厦附近时,被吴某乙、赵某拦停,吴某乙上车拔车钥匙意欲扣车,赵某扬言必须扣车,并电话联系吴某甲到场帮忙将车扣去。赵某又打电话让苏某某给王某乙带话,让其还款,否则卸王某乙的腿。2015年7月30日,吴某乙将王某乙起诉到安定区人民法院,9月8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进行庭前调查,吴某乙得知不能胜诉后在院内与刘某某等十余人撕扯王某乙欲强行带离,被法院工作人员干预,吴某乙等人离开;王某乙及代理律师等人怕吴某乙安排人在法院外拦截,不敢离开,直至晚上找人开车从法院地下车库将其接走。2015年12月22日王某乙向上级部门反映后,吴某乙、赵某归还了王某乙的车及字画。2016年3月1日,吴某乙、赵某再次到王某乙家强迫王某乙按照赵某的表述写下还款协议,王某乙迫于压力于2016年10月4日、2017年1月7日分两笔给吴某乙转账50万元。
3.2014年9月,安某某因开4S店向吴某甲借款50万元,月利息5分,燕某某为该笔借款担保人,经协商其中30万元借款以燕某某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号楼*单元***室房产作为抵押。在办理借款过程中,吴某甲以房产抵押需公证为由,安排刘某某将该房产以燕某某及王莉委托刘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进行了公证。至2015年7月安某某给吴某甲、刘某某支付本息39万元,2015年8月27日吴某甲、刘某某便将该房产过户于吴某乙名下,并继续向安某某和燕某某催要借款,因安某某无力偿还,2015年12月,燕某某给刘某某还款1万元。2016年3月,吴某甲、刘某某将安某某、燕某某先后叫至安定区**小区茶楼,刘某某对安某某实施殴打,并抢走偿还本金10万元的条据;以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燕某某偿还借款5万元。2016年4月23日,吴某乙、赵某将“****”**号楼*单元***室房产以46万元转卖给景某某,后吴某甲、刘某某多次到该房屋对燕某某及其家人滋扰、纠缠,迫使其搬出后在外租房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赵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殴打、侮辱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敲诈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吴某甲敲诈勒索曹某乙70万元,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启民 高旺顺 段苏天
检察官助理:陈真平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赵某现羁押于通渭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乙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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