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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7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巷**号**幢**单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中什字中国银行旁Z联盟网咖附近人行道处,见停放此处一辆玉骑玲二轮电动车钥匙未取,意图据为己有。遂趁无人之机,将高某某停放此处的这辆电动车骑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8元。

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9月6日被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被盗电动车追回发还给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电动车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监视居住于合川区**巷**号**幢**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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