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4********,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住紫云自治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徒刑3年4个月,2017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5********,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住紫云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7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相约到镇宁盗窃摩托车。二人从紫云乘坐班车至镇宁自治县**镇***处下车,下车后在县城游窜,寻找作案目标。19时许,二人先到镇宁自治县****旅馆住宿。次日凌晨2时许,二人离开旅馆,窜至**镇***处,将被害人龚某甲停放在桥上的贵G****9号二轮摩托车盗窃。二人先将车推至桥旁,由吴小虎吴某丙接线,吴仕江吴某甲扯丢车牌并放哨。盗窃既遂,二人驾驶盗窃所得摩托车,逃至安顺市西秀区****宿舍门前处停放,后以500元价格卖给一男子(另案处理),吴某甲分赃300元,吴某丙分赃200元。当日,公安机关在安顺市西秀区**路**停车场查获被盗摩托车,后发还被害人。当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紫云将两名被告人抓获;二人到案后,对上述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会。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8699.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搜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被盗车辆购买发票及行驶证、镇宁自治县文明商务旅馆住宿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2.证人吴某丁、王某某、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龚某甲、龚某乙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吴吴某丙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镇价认字(20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被盗摩托车被转卖后转移现场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人系结伙作案,流窜至本县作案,犯罪危害性较大,应当从严处罚;犯罪过程,二人共同商议实施犯罪,相互配合盗窃,作用相当。吴某甲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仅两年又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吴某丙具有吸毒等多次违法劣迹,又犯本罪,应当从严处罚。惟二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认罪认罚;另被盗车辆并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犯罪所致财产损失有所减少,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在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判处,并处罚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光义
2020年2月24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讯问同录光盘、电子笔录光盘、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共四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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