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127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2010年8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来到苍南县灵溪镇环城路高浦桥60号腾杰服饰店内,盗走被害人叶某某放置于店内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2425元左右。
2.2019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来到苍南县灵溪镇环城路高浦桥60号腾杰服饰店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店内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左右。
3.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来到苍南县灵溪镇飞林职校灵溪分校,盗走被害人李金松放置于女生宿舍3楼302宿舍门边上的墙上充电的手机一部(价值无法认定)。
4.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来到苍南县求知中学C幢101室阳台,盗走挂在该处晾晒的内衣物及鞋子(价值无法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售单、购买凭证、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叶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又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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