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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7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11年7月13日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的甘肃省妇幼保健医院,趁被害人杨某某(患者陪护人员)在医院住院部15楼大厅的椅子上睡觉之际,盗窃被害人1部黑色苹果7plus(32G)手机(价值1439元)后逃离现场。手机变卖,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户籍证明;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6、价格认定结论书;7、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旭恒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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