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与“杰叔”、“肖伢子”(均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开福区**街人民公社大食堂附近夜宵店吃夜宵时,因“杰叔”与被害人石某某、刘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吴某甲伙同“杰叔”、“肖伢子”将被害人石某某、刘某某打伤并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石某某肢体多处皮肤裂创,多处皮肤软组织擦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刘某某面部皮肤创裂,肢体多处皮肤擦划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吴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楚天逸品小区被抓获。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吴艳仙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证人罗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6.辨认笔录:证人罗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照片及光盘、被害人伤情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劲松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在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赤岗一片8栋3门305房取保候审处所(电话1520081****);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5.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