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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280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下旬至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分别窜至本市**街道、**街道共实施盗窃约6、7次,共计窃得价值约人民币2000余元的财物。具体如下:

1.2020年10月下旬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某甲窜至本市**街道***快递室,窃得内含价值人民币129元的四件套的快递1个,后将四件套留在住处供自己使用;

2.同年10月31日前后至11月8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先后4、5次窜至本市**街道****快递室,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约1800余元的约6个快递,后将其中的奶粉、黑色毛衣马甲等丢弃,将***沐浴露、卫衣、***牌面膜部分送人部分留在住处供自己使用;

3.同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吴某甲窜至本市**街道**路**号***快递点,窃得内含价值共计约人民币127元的卫生巾、抽纸、牙刷等物品的**快递1个,后将上述物品留在住处供自己使用。

案发后,四件套1套、***沐浴露1瓶、淡蓝色卫衣1件、***牌面膜1盒已追回并发还;被告人吴某甲已分别赔偿陈某甲、周某某经济损失3500元、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淘宝交易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吴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5*******;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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