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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6********,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上清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镇**房**栋**室,2004年9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电动车途径鹰潭市余江区潢溪镇**村乘上组吴某乙家时,趁四周无人翻墙进入被害人吴某乙家厨房,并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撬门欲实施盗窃,吴某乙听见响声便从家中二楼下来查看,吴某甲见有人来后便从厨房阳台翻墙逃跑。吴某甲在翻墙逃跑过程中被吴某乙拉住右脚,其在挣脱拉扯时致被害人吴某乙右手剐蹭到墙壁而受伤,后吴某甲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吴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常住人口详细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4.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蔡先英

检察官助理 齐铁涛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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