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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现住广西平南县**镇**栋**号房。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从平南县平南街道好友汇KTV出到门前欲驾驶其停放在那里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离开时,发现黄某某趴坐在其摩托车上,脚踏板上放有一台手机。后乘扶黄某某离开其摩托车到旁边的车辆时,将黄某某放在其摩托车脚踏板上一台价值人民币5440元的苹果XS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指认现场等笔录和照片;7.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全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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