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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合浦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20年2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3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去到广西北海银海区侨港镇侨港海滩,看见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放的电动车时,趁胡某某离开之机,将胡某某放在电动车坐垫储藏箱内的两部VIVO手机盗走。经估价,被盗VIVO手机的价值人民币3608.2元。案发后被盗的手机收缴归还被害人胡某某。

(2)2020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去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大墩海海滩,看见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该处放的电动车时,趁吴某乙离开之机,将吴某乙放在车后箱内的1台华为牌手机盗走。作案后,将盗得的手机放在“回收宝”网站销售,销赃得款人民币133元。经估价,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吴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少华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讯问笔录、量刑建议书、换押证、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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