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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住应**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马良健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查后于同年7月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14时许,吴某乙(已死亡)驾驶摩托车载带吴某甲行驶至颍上县**镇**村**工地工人住宅区实施盗窃,吴某乙在被害人胡某某所住房间门口望风,吴某甲进入房间实施盗窃,后被工人王某某发现,吴某甲、吴某乙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王某某电话告知胡某某有人到其房间实施盗窃,且将二人体貌特征告知胡某某。随后胡某某带胡厚刚、刘某某、夏某某等三名工人驾驶黑色江淮牌越野车去追堵到其房间偷东西的二人。当胡某某等人驾驶轿车追至**镇**村高铁高架桥傍边的便道时,追上王某某向其所描述的两名男子,后其驾驶的轿车与吴某甲、吴某乙二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吴某乙当场摔倒地上死亡、吴某甲受伤。胡某某称其挂在所住房间墙上黑色包内一万元左右现金被盗。 后法医对吴某乙进行尸检时发现其身上有7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王某某、夏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甲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适应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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