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78********,汉族,小学,无业,郎某某人,住安徽省郎某某**乡**村**村**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在郎某某**镇多次盗窃,趁被害人电瓶车未锁将其盗走低价销赃。盗窃价值共计12069元人民币。
1.2019年10月6日15时许,在郎某某**镇**律师事务所门前,吴某甲将被害人吴某乙的白色爱玛牌小龟王型号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363元人民币。
2.2019年10月31日9时许,在郎某某**镇**东大门,吴某甲将占某某的银蓝色雅迪牌YD800DQT-9A型号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982元人民币。
3.2019年11月10日21时许,在郎某某**镇**路**洗车行门口,吴某甲将被害人吕某某的白色荣事达荣奕型号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107元人民币。
4.2019年11月12日15时许,在郎某某**镇**街**饭店门口,吴某甲将被害人夏某某的洪都牌精品玫王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994元人民币。
5.2019年11月17日13时许,在郎某某**镇**路**修脚堂门口,吴某甲将穆某某的菲利普Z31型号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00元人民币。
6.2019年11月20日16时许,在郎某某**镇**农贸市场门口,吴某甲将被害人秦某某的荣事达牌龙威型号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770元人民币。
7.2019年11月的一天,在郎某某**镇**路**电瓶车店门口,吴某甲将被害人吴某丙回收的洪都迅鹰型号旧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50元人民币。
8.2019年11月23日21时许,在郎某某**镇**广场**饭店门口,吴某甲将被害人王某甲的雅迪牌优悦型号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974元人民币。
9.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在郎某某**镇**路**超市门口,吴某甲将被害人李某甲的立马牌中沙型号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32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李某乙、闫某某证言;
3.被害人吴某乙、占某某、吕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郎某某价格检测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国勇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