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91952********,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安庆市区打零工,出生地安徽省东至县,现住在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同现居住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晚1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安庆市大观区龙井小区1号楼下发现一辆车牌号为皖H****4的本田轻便摩托车未上龙头锁,遂采用推行的方式将该摩托车推至安庆市大观区龙门小区10号楼藏匿,准备等过段时间再骑回东至县老家。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吴某甲到大观区龙门小区10号楼下查看盗窃来的摩托车,发现该摩托车已不见。
后被告人吴某甲在龙门小区2号楼下发现一辆车牌号为皖H****3本田轻便摩托车没上龙头锁,遂采用推行的方式将该摩托车推至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大门前的停车位藏匿,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被追回。
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两辆被盗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5741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吴某乙、昝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琴琴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地同现居住地,电话:1334914****;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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