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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2********,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号,现住四川省平昌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平昌县人民医院住院部6楼24床,趁被害人沈某某熟睡之际,将沈某某放在病床床头柜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9X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价格认定为879元。

2、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平昌县**乡**村**组**号王某某家中,趁被害人王某某外出干活家中无人之际,将王某某放在卧室腰包内3500元现金盗走,被告人吴某甲通过办理电话卡、购买充电宝等物品共计消费600元。后被害人王某某发现现金被盗找到吴某甲取回剩余的2900元人民币。

3、2020年6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平昌县人民医院住院部11楼7病室,趁被害人杜某某熟睡之际,将杜某某放在病床床头柜的一部红色vivo Y3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价格认定为772元。

4、2020年6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平昌县人民医院住院部9楼过道加7床处,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际,将杨某某放在病床上的挎包盗走,在9楼厕所将挎包内现金878元盗走,后被告人吴某甲乘坐电梯至医院一楼准备逃走时被医院保安及被害人杨某某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等;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坤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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