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97********,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住鹿某某**镇**里**宿舍,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7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晚,被告人吴某甲与胡某甲、吴某乙、胡某乙等人到吴某丙位于鹿某某**镇**背后住房吃饭喝酒,并在吴某丙家睡觉;次日早上,被告人吴某甲在其睡觉的房间内将被害人胡某乙一部VIVO手机盗窃走,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手机价值18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兰光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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