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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02000********,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镇**村*组;因盗窃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6月19日凌晨,独自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被害人许某甲住家门口,乘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许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车被销售,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三轮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

2、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6月23日凌晨,独自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路**村一厂房门口,乘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许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车被销售,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三轮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

3、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6月25日凌晨,独自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园被害人许某丙住家门口,乘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许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牌蓝色三轮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车被销售,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三轮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

4、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6月26日凌晨,独自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口附近路段,乘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许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车被销售,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三轮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

5、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7月5日凌晨,独自窜至潮州市潮安区**村**路“**烟茶酒商行”附近被害人许某戊住家门口,乘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许某戊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车被销售,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6、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8月13日凌晨,独自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许某己住家门口,乘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许某己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车被销售,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7、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8月15日晚上,独自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老厝区一祠堂被害人王某某出租屋门口,乘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车被销售,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8、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8月16日中午,独自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幼儿园附近一出租屋门口,乘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邰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车被销售,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甲多次盗窃作案,涉案赃款物共计人民币30元。

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轮摩托车四辆;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甲、许某乙等多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湘濒

                              2020年10月2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视频监控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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