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6536号

被告人吴某甲(自报已注销),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0********,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至瑞安市**镇**村**号被害人凌某某的住处,入内窃取被害人凌某某的一女式挎包后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

2018年9月8日,被告人吴某甲至瑞安市**镇**村**路**小卖部,入内窃取被害人潘某某的82元硬币和四包香烟后离开。

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1月13日在瑞安市仙降街道东川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监控来源说明、照片、电话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凌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琴

2020年4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1.​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