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4********,汉族,小学,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至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魏集街老菜市场北边小区内,将张某甲放在楼下的二轮电动车电池偷走。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225元。

2、2020年9月中旬一天早上4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至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魏集街,推门进入吴某乙家,将吴某乙放在卧室的90元人民币盗走。

3、2020年9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公寓采楼下,掰开门把手进入**大排档饭店,将张某乙放在收银台的510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