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8〕188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村**队**号。2018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趁被害人吴某乙家中无人之机,去到本市天河区**大道**号**汇**栋**房,盗走2瓶飞天茅台酒,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350元。
同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又去到上址,盗走4瓶飞天茅台酒,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600元。
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又去到上址,盗走6支洋酒,后销赃得款人民币7000多元。
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又去到上址,盗走3支红酒,后销赃得款人民币9000元。
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吴某甲又去到上址,盗走1支路易十三洋酒以及一个爱马仕Birkin包(大象灰,40寸,购买价8.3万元人民币),盗得的路易十三洋酒销赃得款人民币13800元,盗得的上述爱马仕包销赃得款人民币27000元。
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吴某甲又去到上址,盗走1支李察洋酒以及一个爱马仕Bolide Shark Limited Edition包(蓝色,45寸,购买价17万元人民币),盗得的李察洋酒销赃得款人民币17200元,盗得的上述爱马仕包销赃得款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物品买卖协议、赃物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岑 杰
2018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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