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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口**火锅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号,现住口镇重庆**宿舍。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13年3月11日被原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到济南市莱芜区**路东方红小区盗窃被害人宋某某的一辆黄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630元。

2020年3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山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南侧院子车棚内盗窃该公司一辆黑色欧派牌战虎踏板二轮电动自行车,该车是2018年9月2日用旧电动自行车置换支付2200元购买,该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返还。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400元,

2020年4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到泰安市泰山区章家花园北侧华莱士门口盗窃被害人国某某的一辆铃木牌白色踏板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鲁******)。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国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建英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981499****;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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