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25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吴某甲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先后多次至宜兴市**镇、**街道,趁无人之际,采用推门等手段进入被害人蒋某某等人家中,共计盗窃现金人民币3900元、充电宝2只。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至宜兴市**镇**村,采用上述手段,先后三次进入蒋某某家中,共计窃得现金人民币1100元。
2.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至宜兴市**镇**村,采用上述手段进入吴某乙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
3.2020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甲至宜兴市**街道**小区,采用上述手段进入童某某租住的车库,窃得现金人民币800元,充电宝2只。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赃物充电宝2只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吴某乙、童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 瑞
检察官助理:刘正永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宜兴市**镇**村**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3份。
4.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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