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庄**号,住临泉县**街道**村**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8日中午,被告人吴某甲在临泉县御园时代广场大门南边,将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红黑相间新的牌两轮电瓶车盗走。案发后,该电瓶车已发还被害人。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的价值为2236元。
2.2020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吴某甲在临泉县**街道办一中书店门口,将被害人韦某某的一辆黑色无品牌两轮电瓶车盗走。案发后,该电瓶车已发还被害人。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的价值为1080元。
3.2020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在临泉县御园时代广场东门品客朵蛋糕店门口,将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粉色大阳牌两轮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该电瓶车已发还被害人。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的价值为600元。
4.2020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在临泉县**街道办一中书店门口,将被告人韦某甲一辆白色酷派牌两轮电瓶车盗走。案发后,该电瓶车已发还被害人。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的价值为1328元。
5.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在临泉县**街道办御园时代广场北门老乡鸡店东侧,将一辆白色赛莱斯两轮电瓶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的价值为1840元。
6.2019年10月至12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在临泉县**街道**广场北门三福店门口,将一辆黑色雅迪两轮电瓶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的价值为14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高某某、韦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搜查、现场辨认等笔录;
7.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徽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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