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街**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精神病鉴定,于2019年7月24日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10月29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北京市东城区**胡同附近,盗窃被害人范某某新日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80元。
2019年6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北京市东城区**报社南门处,盗窃被害人卢某某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0元。
被告吴某甲于2019年7月19日被抓获。赃物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 岩
检察官助理 杜兴府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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