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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43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盗窃,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多次从中山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盗窃财物,其中2020年5日17日凌晨吴某甲乘坐公交车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园,在该公园旁停车场内发现被害人吴某乙停放的小汽车没有关窗,其就从车窗爬到车内盗走放在小汽车驾驶室储物箱内的20元人民币;同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吴某甲乘坐公交车再次来到上述地点发现被害人农某某的小汽车车窗关了一半,其就从窗口处将半个身体伸进车内,盗走车内人民币66元;同年9月1日凌晨吴某甲乘坐公交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小汽车驾驶室的车窗没有关好并且车门没有上锁,其就打开车门进入车内盗走了放在副驾驶室钱包内的2760元人民币和40元澳门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邵健忠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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