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55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0********,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1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2月5日转刑事拘留,2017年2月9日被刑拘网上追逃,2017年8月20日被行政拘留,2017年8月25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丙(已判刑)在茂名市茂南区**路**楼下停车处,盗走了事主黄某某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K67****的红色建设-雅马哈牌男装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留为自用。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357元。
2、2016年1月8日下午,吴某甲伙同吴某丙在茂名市茂南区人**路**巷**号**梯停车处,盗走了事主李某某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KZG****的金色雅马哈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卖给一名叫“肥某某”(另案)的男子。经鉴定,该车价值2943元。
3、2016年2月28日中午,吴某甲伙同吴某丙在茂名市茂南区**路**花园**门门前停车处,盗走了事主杨某某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K99****的灰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卖给一名叫“肥某某”(另案)的男子。经鉴定,该车价值5444元。
4、2016年5月11日中午,吴某甲伙同吴某丙在茂名市茂南区**路**村**栋**房楼下停车处,盗走了事主卓某某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K94****的红色本田牌男装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卖给一名叫“肥某某”(另案)的男子。经鉴定,该车价值6012元。
5、2016年8月3日中午,吴某甲伙同吴某丙在茂名市茂南区**路*栋**号车棚停车处,盗走了事主陈某某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K75****的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卖给一名叫“肥某某”(另案)的男子。经鉴定,该车价值49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叁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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