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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497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甲和被害人方某某原均是揭阳市榕城区某某办事处某某厂员工,且是室友。 2020年5月13日20时多,吴某甲趁方某某上班不在宿舍之机,偷走方某某放置在吴某甲上铺行李袋里的摩托车备用钥匙,后穿上事先准备好的长袖圆领T恤,戴上太阳帽、口罩来到该厂后门对面一停车场,通过按车钥匙遥控器的方式找到了方某某停放在该车场的车牌号为粤VXK****的白色神鹰牌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72元),将该辆摩托车盗走,随后吴某甲将盗取的摩托车驾驶到普宁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其家里藏匿。2020年5月22日,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赃车被追回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白色神鹰牌二轮女庄摩托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详细信息、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吴某乙、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舜鑫

检察官助理:张佳旋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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