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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屯,于2015年5月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日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与其妹妹吴某乙、妹夫孙某甲、孙某乙(孙某甲父亲)、在其父亲的牛场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甲喝了7、8两白酒和7、8瓶啤酒,大约19时,被告人吴某甲酒后驾驶黑M****5红色奇瑞牌轿车将其妹妹吴某乙、妹夫孙某甲、孙某乙送回**镇**村家中,之后又开车回到**镇家里,在家呆到21时,被告人吴某甲驾驶黑M****5红色奇瑞牌轿车在青冈县**镇镇里溜达,在路过被害人肖某某家门口时,发现肖某某家没有人,大门紧锁,被告人吴某甲就把车停在路边,翻墙进入肖某某家院子,发现房门上锁,就把房门左侧窗户推开进入屋内,从位于东屋靠东墙的一排白色炕柜里盗走一个白银手镯和一条黄金项链,所盗财物经公安机关收缴后全部退还被害人。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黄金项链及白银手镯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705元,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61mg/100ml。

经侦查,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甲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证人孙某甲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何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所盗财物经公安机关收缴后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伟志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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