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肥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8********,汉族,文盲,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琼海市**农场**队**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0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5日被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7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琼海市公路局扩宽公路,需要砍伐位于琼海市**镇**农场**队第四片8号林段路边属于海胶**分公司的22株橡胶树。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吴某甲得知该消息后,在未经海胶**分公司同意及未向琼海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符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砍伐了位于琼海市**镇**农场**队第四片8号林段的橡胶树18株。在砍伐过程中,海胶**分公司**农场派驻组书记吴某乙带领保安到场制止,被告人吴某甲便指使拖拉机司机王某乙将多半车橡胶树木材(净重5.25吨)拉至琼海市**镇**村委会**木材加工厂出售。经文昌市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盗伐的林木总立方蓄积量为10.7103立方米。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到琼海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吴某乙、张某某、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释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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