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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白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8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街**号。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嫌疑,于2018年12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2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5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楼**单元**号。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嫌疑,于2019年1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行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2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白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起,被告人吴某某、白某某利用其本人及亲友的信用卡,在珠海大量取出人民币现金,通过地下钱庄将人民币兑换成港币汇入澳门太阳城赌场账户,然后在澳门赌场为赌客提供港币兑换服务,赌客将人民币转账至被告人吴某某、白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当场兑换港币现金,其后被告人吴某某、白某某再到珠海提现,从中赚取差价。2018年1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水湾路359号中国银行柜员机大量取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搜获46张信用卡(其中,二被告人本人信用卡23张)和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9年1月8日,被告人白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郑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白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良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的人民币10万元及银行卡46张暂扣于珠海市公安局九洲派出所,请依法判处。

4.涉案手机1部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5.光盘1张随案移送。 

6.《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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