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二部刑诉〔2020〕Z3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79********,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初中文化,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何某甲、吴某乙(均已判刑)经密谋决定,利用病死猪作为生财之道。首先,由吴某甲从马某某、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手中低价收购病死猪拉到其租赁位于本市**镇**村边的鱼塘屋,对病死猪进行加工的第一道工序。该工场由吴某甲和其妻子陈某甲(已判刑)管理,聘请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对病死猪进行屠宰,将瘦肉、排骨、五花腩切出。其次,何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将切出的瘦肉、排骨、五花腩拉到何某甲等人租赁的茂名市电白区**冷库、茂南区**镇**冷库和本市**街道**冷库进行精细切割加工。上述三个工场由何某甲、吴某乙管理,聘请李某甲等人(均已判刑)对拉来的病死猪肉进行割肉、打包、放入冷库。最后,何某乙(已判刑)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提供其开户的银行账号(账号62284811767********)给何某甲,何某甲以瘦肉4元/斤、排骨4元/斤、五花腩2元/斤、碎肥1元/斤的价格,把病死猪肉销售到湖北省武汉市、重庆市等地。何某甲、吴某甲、吴某乙扣除支付工人工资和冷库场地租金后,非法获利分别转账至何某甲账户、张某某账户(陈某甲使用)、陈某乙账户(吴某乙使用)。2018年4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工场和相关场所进行查处,在石鼓镇菠萝根村边的鱼塘屋扣押腐臭病死猪肉4582.75公斤,在**冷库扣押病死猪肉制品13.25吨,在**冷库扣押病死猪肉制品6510公斤和冷冻病死猪肉制品48吨,在何某乙处扣押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86张,后公安机关在武汉市**冷藏储备有限公司扣押销售给朱某某的病死猪肉制品5.3吨。经鉴定,上述猪肉制品均属不合格畜产品,扣押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属于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明:吴某乙等人生产、销售金额共计650.74万元。
2、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吴某甲在明知湛江市廉江市**镇的高某某(微信号“**”,另案处理)收购病、死猪肉用于加工后售卖,以每斤3元的价格将收购来的病、死猪肉销给高东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柳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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