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43********,汉族,文盲,粮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乡**村,住福建省浦城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农历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为开垦茶山,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本村村民吴某乙到“**”山场上,使用油锯将自家山场(**林班**大班**、**小班)上口径在5公分以上的林木锯伐掉,吴某甲和其老婆王某甲使用柴刀将口径在5公分以下的薪柴全部砍倒,随后吴某甲雇请挖机将砍伐迹地全部开垦整地并种下茶树幼苗。吴某甲将砍倒的杉木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来枫溪乡收购木材的陌生浦城商人,口径在5公分以下的薪柴运至家中当柴火烧了,留在山场的薪柴被炼山烧尽。经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认为,因种植茶叶造成损毁林木,同一时期采伐或毁坏林木面积7亩,立木蓄积量28.8652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量17.3516立方米;马尾松蓄积量10.1948立方米;阔叶树蓄积量1.3188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浦城县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村委会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王某乙、吴某丙、王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采伐山场示意图、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5、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本人山场的林木,蓄积量达28.865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亦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拘役三至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晨曦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福建省浦城县**乡**村**号。
2、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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