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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犯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湖南省华某某人,现住华某某章华镇黄华大酒店对面(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某某**镇**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适用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当日依法由华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认罪认罚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1日,华某某章华镇马家湾采石场因采矿许可证到期被关停。马家湾采石场负责人吴某乙便要被告人吴某甲负责采石场关停后的各项事务管理。2019年,被告人吴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便擅自在采石场内非法采石并对外销售,直至2020年3月30日该采石场内出现安全事故而案发。

2019年4月份,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一一大队对吴某甲非法采矿的地点进行评估认为该地区非法开采建筑花岗岩矿资源储量为11315吨。2019年5月17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评审意见予以认可。

2020年4月22日,华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为,该非法采出的矿石价值人民币271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华某某林业局证明、现场照片等:

2.证人吴某乙、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红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在华某某章华镇黄华大酒店对面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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